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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美国投资移民EB-5(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)的依据是1990年美国移民法规定--外国投资者在美国境内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100万美元以上,并创造10个就业机会,就可获发二年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。若二年届满前90天,该项投资行为仍存在并运转正常,则投资者可申请将条件解除,从而获得正式的永久居留权。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,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目标就业区投资的投资人。如果投资标的是位于目标就业区(Targeted Employment Area),则投资额可降为50万美金。
    为有效促进美国地方经济发展,美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“投资移民项目法案”,同意将投资金额汇集并集中投资于政府指定的区域,投资人在这个区域内投资,金额为美金50万。同时,投资人不需本人来操作管理。区域中心则采取统一管理,将资金用于当地基本建设。只要是区域中心间接创造出的就业机会,就可视为投资人完成了10个创造就业机会的指标。当两年解除条件时间到来时,即可取消附加条款,投资人可转为正式的美国永久居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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